自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过去,《办法》规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也按照《办法》计算。
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1.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
2.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赔偿标准;
3.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等。其中,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当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间不能上班造成的误工费,二是因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