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接待时间一般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但受害人因伤继续延误工作的,延误工作时间可计算至固定残疾日的前一天。因此,延误工作时间的计算分为两类:
1。受害人因伤住院或在家休养但未确定残疾的,延误工作时间以医疗记录或住院总结中医建议的休息时间为准,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休养结束之日。
2.受害人因伤住院并确定残疾的,延误工作时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固定残疾日的前一天计算。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