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而继续误工,则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固定残疾日前一天。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平均收入,参照上一年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
3.受害人的误工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三补(如饭补、车补、话补).奖金和津贴。
4.我证明***(身份证号:xxxxxxxxxx)是我单位的员工,担任职务。月收入为人民币(大写)1000元。原因是我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没有工作。根据本单位规定,扣发期间的工资总额为1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