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补偿项目增加了康复费用,后续治疗费用为两项,残疾赔偿取代了残疾人生活津贴。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
(1)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食品补贴和必要的营养费。
(2)除第一项外,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还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设备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一项费用外,还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费、受害人亲属丧葬费、住宿费、工作损失等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抚慰金。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救助、丧葬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预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预付后,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肇事者和受害者一起死亡也很常见。此时,肇事者家属需要支付赔偿金。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之前已经缴纳了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
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