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二次伤残的,应当按照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进行赔偿。作为伤者,可以要求赔偿的主要项目是:医疗费用、工作延误费用、护理费用、营养费用、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设备费用、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用等。

2.具体赔偿时,另一方为机动车的,另一方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赔偿限额内全额赔偿,超过部分的,另一方可以按照事故责任赔偿。有第三方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可以在第三方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医疗费用和因失业而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用。失业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食品补贴。必要的营养费用,由赔偿义务人赔偿。

4.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应当增加生活所需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设备费用。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和康复护理费用。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后续治疗费用,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用。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死亡赔偿费和受害人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用。住宿费、工作损失等合理费用。具体赔偿时,另一方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5.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不得被允许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书面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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