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驾驶证、驾驶证、保险单、银行账户、责任证明、维修发票、赔偿证明,如涉及人身伤害、医疗发票、伤者身份证、残疾鉴定。应提供以下原始材料:
(1)受伤者身份证、户口本、当地居住证(如有);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门诊病历;
(4)医院住院病历;
(5)医疗费用发票、后续医疗费用证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发票;
(6)医疗诊断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或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扣发工资收入证明(如有);
(7)需要护理的证明、护理费发票或收据;
(8)交通费住宿费票据;
(9)需要营养的诊断证明(如有);
(10)司法鉴定书及鉴定费发票(如已鉴定);
(11)未成年子女或年迈父母的户口簿,并根据情况提供家庭兄弟姐妹户籍证明(如有);
(12)根据情况提供其他材料。
根据《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