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理事故费用。
死者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所需的交通费用。工作损失的费用。住宿费也可以要求负责人,但应当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费用按当事人的实际必要费用计算,并按证据支付。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证明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同一或类似行业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死亡赔偿金。
根据上一年被起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照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是,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应当依法承担赡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多的,年度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
4.精神损害抚慰金。
死者近亲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解释》。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