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交通费赔偿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费按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医疗或转移医院治疗而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交通费用以正式账单为依据;相关凭证应与医疗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一致。本条确定了交通费用的赔偿标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交通费用是受害人极其必要的陪护人员的实际费用,包括陪护人员陪护患者和转院治疗。强调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和实际费用。
2.赔偿义务人以受害人提供的正式提供的正式票据为支付凭证,无正式票据的不予赔偿。
3.正式账单应与医疗地点、时间、人数一致。交通费一般应参照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费标准支付。乘坐的交通工具主要是普通公共汽车,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受害人应当解释使用的合理性。乘坐火车应主要是普通的硬座列车,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乘坐软卧室。卧铺应当允许,但受害人应当解释该交通工具的合理性。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乘坐飞机,除紧急情况外,受害人还应解释乘坐飞机的合理性。解释中的正式账单不仅应理解为正式的税务发票、汽车票、火车票、机票。出租车票均为正式账单。在适用本文时,还应注意正式账单和医疗地点。时间。数量。次数是否一致,不一致不能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