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需要逮捕的,应该在拘留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相关法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一条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批准逮捕:(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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