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申请遗嘱公证。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的,应当亲自向公证处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口头要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办公室。
第二,接受。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公证处应当接受符合申请要求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天内作出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审查。主要检查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的身份和意义是否真实,是否受到胁迫或欺骗。
第四点,出具公证书。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