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一般程序如下:
(1)准备以下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夫妻办理财产公证需携带结婚证;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取得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3.双方已起草的协议。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地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状态、所有权;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护和处置原则。一般来说,双方的签字和订单日期都是空缺的。公证人审查修改协议后,在公证人面前签字。
(2)上述材料准备好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并填写公证申请表。一般不允许委托他人代理或单独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3)公证申请被公证人受理后,公证人应当审查财产协议的内容;询问当事人的合同是否被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公证人的问题,公证人应当履行必要的法律通知义务,告知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应当配合公证人完成公证谈话记录,并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4)双方在公证人面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到目前为止,婚前财产公证程序已经完成,双方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凭收费文件领取公证书。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