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分别确立了不同的归责原则,
一是保险公司在第三方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是机动车间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于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并存的归责原则。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有过错,机动车驾驶员已采取必要措施,机动车驾驶员可以要求减轻责任。减轻责任的辩护原因是要求非机动车驾驶员同时证明行人有过错,而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减轻责任并非全部免除。只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才能不承担责任。根据上述归责原则,交警部门未确定不同类型的交通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不同归责原则,确定交通事故各方在民事损害赔偿中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