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一方无过错,另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承担全部责任:
(1)机动车通过有灯路口时,不按所需行驶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2)机动车通过十字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
(3)机动车通过十字路口不依次通过放行信号。
(4)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经在路口的机动车先行。
(5)转弯机动车通过无灯控制或交警指挥的十字路口不让直行车辆先行。
(6)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十字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机动车不允许左转机动车先行。
(7)机动车通过无灯或交警指挥的十字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
(8)前车左转,转弯,超车时超车。
(9)与对面的车相遇时可能会超车。
(十)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
(十一)机动车逆向行驶。
(12)在没有中央隔离设施或中心线的路段,机动车在相对方向行驶时,不减速,与其他车辆和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13)在没有中央隔离设施或中央线路障碍物的路段,机动车在相对方向来车时,不允许无障碍一方先行。
(十四)车辆进出道路,不允许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
(15)借用道路通行时,在变更车道时,不允许借用道路上的车辆优先通行,或阻碍其他车辆通行,或左右车道车辆变更到同一车道时,左车道车辆不允许右车道车辆优先通行。事故发生后,如果交通事故的司机选择逃跑,他可能不会被判处全部责任。但是,如果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未收集其他主体的犯罪证据,肇事逃逸的民事主体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