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1)交通事故赔偿已支付医疗费用。丧葬费用。护理费用。残疾用具费用。工资延误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代理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代理机构提前支付相关费用的,职工或者其亲属应当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所支付的死亡赔偿或残疾生活补贴,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不再支付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死亡补贴或一次性残疾补贴。但交通事故赔偿所支付的死亡赔偿或者残疾生活津贴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死亡津贴或者一次性残疾津贴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机构补足差额。
(3)员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残的,除本条(1).(2)项处理相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4)因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5)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并在获得赔偿前提前支付医疗津贴等费用。
2.【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总体规划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而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一般来说,如果肇事者有明确的赔偿,部分用人单位不能赔偿,但其他工商赔偿,但交通事故赔偿,用人单位仍需按常支付,两者不存在赔偿冲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