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赔偿已支付医疗费用。丧葬费用。护理费用。残疾设备费用。工资延误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机构应当提前支付相关费用,职工或者其亲属应当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所支付的死亡或残疾生活补贴,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不再支付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死亡补贴或者一次性残疾补贴。但交通事故赔偿所支付的死亡赔偿或者残疾生活补贴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死亡补贴或者一次性残疾补贴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残的,除上述1.2项相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4.因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职工不能得到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5.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并可以在获得赔偿前提前支付医疗、津贴等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