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者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同时刮伤非机动车;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者行人通行范围内划伤行人的。
(2)当事人驾驶车辆划伤依法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当事人驾驶的车辆未避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当事人驾驶的车辆的装载物散落,造成交通事故的。
(3)当事人在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口驾驶车辆,红灯继续通行的;当事人驾驶机动车穿过道路中心线或隔离设施,与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5)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车道上超越同一方向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单方面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上述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3款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