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告。如发生交通事故,立即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告。
2.调查和确定损失。检查人员应在接到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调查和检查。
3.签署和审查索赔文件。营业部.各保险分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提交的索赔文件,整理索赔文件及备存资料,交财产保险部核赔部门。
4.理算审核。核赔部经办人收到内勤信息后进行审核;所有赔偿案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结算,并提交核赔部负责人审核。
5.审批。交主管理赔经理批准财产保险部权限内的赔偿案件;超出财产保险部权限的逐级报告。
6.赔偿结案。核赔部经办人将已完成审批程序的赔偿编号,并将赔偿收据和计算书提交财务划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