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有两类:

①侵权直接责任人:即交通事故当事人(自然人);

②侵权间接责任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侵权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分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的范围包括:

(1)交通事故责任方: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包括机动车司机、非机动车司机、行人和其他在道路上从事交通相关活动的人员。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的法定监护人。

(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所在单位。

(4)车主:根据受益人承担损失的原则,车主作为车辆运行的实际控制人和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安全义务的施工单位或者道路管理单位。

(6)车辆生产销售单位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等。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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