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一般由保险公司赔偿,超出部门由责任方赔偿。《真理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人对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不能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预付款。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驾驶员赔偿损失后的部分或者全部费用。目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大致分为:
首先,对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司机,司机本身就是车主,由司机负责赔偿。
第二,如果驾驶员不是车主,而是在私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暂时无法赔偿的,机动车车主应负责暂时支付赔偿费。
第三,如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应赔偿另一方10%的损失。第四,驾驶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告知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二)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请求及理由;(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