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逃逸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行政责任规定,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的行政制裁,无论交通事故的后果如何,都将被吊销驾照,终身无法取得。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肇事逃逸是一种情节恶化的犯罪,刑法规定了较重的量刑。
需要提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避法律调查,将被害人从事故现场隐藏或遗弃,导致被害人无法获救死亡或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最高法定刑期为15年,故意杀人罪的最高法定刑期为死刑。
交通肇事逃逸未达到犯罪程度的,仍受到相应的思想批评和教育,但可能不需要拘留和罚款。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警,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如果逃避责任,将承担更严重的后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