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步骤如下:
(1)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必须由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调解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
(2)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内,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仅调解两次,调解时必须制作调解记录。
(3)交通事故办案人员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参加调解时,一般使用书面通知,口头通知应当记录在调解记录中。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应当提前通知交通事故办案人员,要求变更调解时间;无正当理由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计入调解一次。
(4)调解参与人:
1.交通事故当事人;
2.交通事故伤亡人员的近亲属或监护人;
3.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
4.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人员。上述人员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5)委托代理人应当向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提交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书应当规定委托事项和权限。
(6)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更换调解参与者的,应当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期限中断。
(7)重大调解。需要延长调解期的复杂交通事故,必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8)在调解过程中,如果调解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未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要求的,不予调解。
(9)确定赡养人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提供有赡养关系的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其公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