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商业保险的赔偿限额分为三个方面,即医疗费用赔偿部分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部分赔偿限额为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部分赔偿限额为2000元等。保险公司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诉讼,也是保险公司、机动车所有者、事故受害者、法官之间的游戏——作为保险公司,努力将赔偿金额降至最低;作为事故受害人,努力要求法院最大限度地责令保险公司,责任人赔偿最大限度;被告司机,努力将责任降至最低限度。但审判的最终结果往往是各方主张、证据和法律适用的综合结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修订,适当减轻了非机动车的赔偿责任。
修订于2008年5月1日实施,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交通强制保险统一条款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在此期间,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经历了商业保险作为交通强制保险的过渡期,交通强制保险的赔偿金额也经历了最高限额6万元至12.2万元的转换。根据中国保监会制定的国家统一条款,12.2万元分为:1。医疗费用赔偿部分:赔偿限额为1万元;2.死亡伤残赔偿部分:赔偿限额为1.1万元;3.财产损失赔偿部分:赔偿限额为2000元,包括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也就是说,无论是否有责任,保险公司都应该负责。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