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

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

(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

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相关法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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