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注销债权如果企业还未清算完毕的,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但是必须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如果企业已经清算完毕或者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的,债权人不能再申报债权。

相关法条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

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

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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