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级危房不是必须拆除。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房

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经鉴

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相关法条

【法律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

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

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

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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