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起诉期:
(1)当事人应当自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律职责,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利的法律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财产权的,当事人可以起诉的期限不得为60。
日限制。
(3)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或者送达法律文件的,当事人拒绝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
(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讼权利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内容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5)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涉及房地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20年以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5年以上的,法院不予受理。
(6)因不属于当事人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延误的时间不计入起诉期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入起诉期间。
2.不服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
(1)当事人不接受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复议决定未通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或法定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讼权利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3.延长诉讼期限: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延误法定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是的。
不得由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