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级政府不具有行政复议权利。乡级人民政府是政府行政机关之一,是级别最低的政府机构,所以对乡级政府决定不服的,要向上一级政府申请复议,所以乡级政府不具有行政复议权利。

相关法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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