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情节轻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被迫参与犯罪的;
(二)犯罪准备.中止.未遂;
(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4)聋哑人或盲人;
(5)因过度防卫或紧急避险而构成犯罪;
(6)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
(七)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2.对未成年人的轻伤案件。第一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案件和被骗或者教唆的犯罪案件,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实悔改,当事人。
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认真履行或者经受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讼法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可以根据案件作出。
在不同情况下,应当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忏悔.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3.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向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并明确不起诉的原因和法律依据。不起诉的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律。
代理.辩护人、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
送达时,应当通知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不接受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后7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也可以直接提出申诉。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告知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起诉的,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
(五)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
(六)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七)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或者经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
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