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组织罪的构成,由以下四个要素组成:

1、对象要素。本罪的对象是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与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霸权一方,为非作恶、欺负、伤害群众,

黑社会组织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行为。

三、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单位。

第四,主观要素。这种犯罪必须有明确的主观意图,即积极参与,知道它是一个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组织和领导知道它是一个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只要组织、领导或参与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开展非法犯罪活动,统治一方,就是一种黑社会性的非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质的组织,应当立案。

"

相关法条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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