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婚前,父母双方出资,房屋以夫妻双方的名义出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应当确定为对子女的礼物,而不是以双方的名义登记产权。
第二,结婚前,父母双方都出资,房子以一方的名义,房子属于夫妻的公共财产。它应该被认定为孩子的礼物,而不是简单地理解为父母对一方的礼物。没有其他相反协议的,视为双方共同所有。
第三,婚后,父母双方都出资,无论房子是一人还是双方名下,房子都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
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
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