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股权的程序有:

1、向股份企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股权情况和股份企业的有关情况;

2、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

3、通知股份企业对被执行股东的股权限期先作为内部转让处理,如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指定受让人等,必要时;

执行人员可参加股东大会,说明法律规定和执行情况,如果内部股东购买的,交付转让金后,股权执行程序即告结束;

4、委托有关部门对股权进行评估作价;

5、发布强制转让、拍卖、变卖公告;

6、委托拍卖、进行变卖或以股抵债;

7、交付价款,登记股权。

相关法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

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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