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者4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五千元以上(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总面额不足四千元或者四百元以下(枚)或者其他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以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海外货币。货币面额以人民币计算,其他货币以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价格转换为人民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刑法第171条第2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货币或者利用职务方便,以伪造货币兑换货币,总面额超过4000元或者400元(枚)以上,应当起诉。中国法律明确规定了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的确定。对于不同的情况,或者涉及不同数额的假币,则确定的量刑处理也不同,具体情况可以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法处理。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