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第一次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不满意,往往在鉴定文件的最后一页,规定当事人可以在15天内向盛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省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这是第二次医疗事故鉴定。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与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相同。鉴定机构经常设在省会、直辖市卫生局或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被告为:XX省(自治区)医疗事故鉴定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