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据《关于适用交通事故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是指行为人明知交通事故后逃避法律调查的行为。
1.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严重伤害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主要事故责任。行为人在《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1)项至第(5)项中有一项以上的情形,同时有第(6)项的,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拘役范围内从重处罚。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严重伤害,仅因行为人逃逸认定其对交通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交通事故行为人知道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一般认定为逃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交通事故后逃逸:
(1)被害人虽然被送往医院,但未报案或无故离开医院,或在离开医院后谎报虚假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2)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相关事项未能达成协议,或赔偿费明显不足,行为人未留下有效信息,强行离开现场;
(3)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离开现场后向异地县(市)公安机关报警;
(4)其他依法认定为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认定为交通事故后逃逸:
(1)行为人驾驶离现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
(2)行为人为及时抢救受害人而离开现场,并及时报警并接受调查;
(3)如果行为人在将受害人送往医院后因筹集医疗费用而暂时离开医院,并经受害人亲属或医务人员同意,或在合理时间内留下有效信息并及时返回;
(4)行为人因伤重需到医院治疗原因离开现场,不能及时报案;
(5)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调查;
(6)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逃跑的行为人;
(7)虽然司法机关没有采取强制措施,但行为人已被公安机关询问。调查并如实解释个人情况和行为事实后逃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