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1)殴打、伤害他人;(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十四岁以下或者六十岁以上;(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或者故意在公共场所暴露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十四岁以下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