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轻伤鉴定标准是《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本标准第三条规定:鉴定损伤程度,应根据外部因素直接对人体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和后果进行综合分析和综合评价,包括当时的损伤、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所谓的轻伤,是指物理、化学、生物等外部因素对人体的影响,造成组织、器官结构或部分功能障碍的一定程度的损害,尚未构成重伤,不是轻伤。各种损伤均未达到轻伤鉴定标准的,不能简单地作为轻伤加起来。如果三种(类型)损伤接近本标准,则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予以立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2、《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