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诉可以书面或口头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书;口头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制定固定或者转让上诉意愿的记录。在审判实践中,被告在一审判决、裁定宣告或者送达后口头表示不满,但未明确表示上诉的,审判人员应当向其解释上诉权的含义和程序。被告解释上诉的,按上诉处理;解释后仍不明确表示上诉的,不能按上诉处理。
此外,口头上诉申请必须由上诉人面对面,并直接向一审法院的有关人员提出。如果通过电话、转让他人发送口头信息等间接上诉,不能有效认证身份,则不能视为符合法律口头方式的要求。只能视为诉讼主体有上诉意向,但是否真实有效,需要进一步核实,办理相应程序,记录诉讼主体的口头申请,并签字或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