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避法律调查,导致受害人因无法获救而死亡的情况。这定义了逃逸致人死亡的具体范围。司法实践中一般存在以下情况:

1.未干预肇事者本人的其他加害行为,即交通肇事后单纯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

2.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调查,将被害人从事故现场隐藏或遗弃,导致被害人死亡或严重残疾,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3.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干预肇事者的伤害行为,如拖着伤者故意逃跑,受害人进入水中,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肇事者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和交通事故罪并罚。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逃逸已成为故意杀人罪的组成部分,因此不应再作为前一次交通事故罪的加重,否则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如果交通事故逃逸没有及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将根据不同的后果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逃逸行为将严格处理。但是,如果交警部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肇事者有逃逸行为,可以向交警部门提出异议,申请重新判断。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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