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军事人员的正常执行活动。犯罪对象为正在执行职务的士兵,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具有军事地位的学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事地位的学生;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以军人为基础。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士兵的身体进行打击或强迫。
(3)主要要素。犯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军人妨碍执行军事职务的,由于本法第四十二十六条作出了特别规定,与本条形成法律竞争关系,应当按照特别法律,即阻碍执行军事职务,而不是定罪。
(4)主观要素。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即行为人知道对方是正在执行任务的士兵,但故意通过暴力和威胁阻挠,使对方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者不能正常执行职务。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阻碍士兵执行职务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不服从管理,有的勇敢,有的无缘无故的麻烦,有的报复,有的发泄私人愤怒。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对方在执行职务,因其他原因暴力殴打或言语威胁,则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