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使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同罪、编造和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包含提供虚假信息的内容,同时可能诱使相关投资者不知道证券、期货交易的真相,遭受经济损失,两者都是妨碍证券、期货信息真实披露行为,两种犯罪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人、证券协会、期货协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可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2)客观上,前者是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更、销毁交易记录、诱使投资者销售证券和期货合同的行为,后者是编造和传播影响证券和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和期货交易市场的行为。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从业人员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诱使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合同,结果扰乱证券、期货市场,造成严重后果,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该行为适用于诱使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罪。在司法实践中,欺诈投资者销售期货合同的行为,显然是严重侵犯国家相关经济体系的行为,需要根据实际犯罪后果和涉及的金额进行定罪,具体情况可以由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