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的对象。妨碍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破坏、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破坏、伪造证据、威胁、诱使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伪造证据。所谓证据,是指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的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所称的当事人,即受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本文主要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所谓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不仅包括使现有证据在形式上完全消失,如烧毁、撕毁、浸泡、丢弃等,还包括保存证据形式但使其失去或部分失去其证明,如砧木污染。绘制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所谓伪造证据,是指编造。制造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篡改现有证据。歪曲处理。整理违反事实真相的事实。
它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指导当事人或与当事人一起实施,但必须有意实施。如果不是故意伪造的,即使在辩护。代理活动中提供。引用虚假证人证词或其他证据,也不构成犯罪。所谓的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如何摧毁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建议。提供物质条件。精神援助和其他行为。但当事人没有被摧毁。伪造的犯罪意图,但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教唆。指示毁灭。伪造证据的,不能视为帮助行为,应当直接以毁灭为基础。伪造证据论。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者,以及刑事案件的调查人员。检察官。法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的辩护人,是指接受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依法行使辩护权的,即律师;人民团体或者嫌疑人。被告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嫌疑人。被告的监护人。亲戚和朋友。所谓的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其法定代理人。
4.主观要素。这种犯罪在主观上是直接和故意的。犯罪者的犯罪动机可能是保护亲友、胁迫私人报复、贪婪等,但不同的动机不影响犯罪的建立。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