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公司法和其他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第213条:违反本法规定,低价出售国有资产。低价出售或者免费分配给个人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徇私舞弊。是指犯罪人为谋取私利而违反公司法和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行为。

3.实施了低价股票折扣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这里的国有资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国有资产。也就是说,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待国有公司。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国有公司的行政法规。企业的其他国有财产,具体表现为国家所有的资金。机、设备、工厂、土地等有形或无形财产。这里的低价股票折扣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实物财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故意低估价格,相当于股票作为投资。

这里的低价出售是指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将上述国有资产出售给他人。国有资产低价出售或低价出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在合资企业。合资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估。或者进行资产评估。但低于评估资产实际价值的低价股票;部分低估实物资产;部分国有资产未按重置价格转换股票,未计算其增值部分,但按账面原价转换股票;部分国有公司。企业商标、商誉、专利等无形资产纳入国有股票;部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未经评估机构评估价格,未经国有公司、企业土地、工厂低价出售给小集体或私营业主,收取回扣等。

4.这种犯罪是一种结果犯罪。犯罪人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只有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只能承担行政责任。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国有资产的大量损失无法弥补,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至于重大损失的识别标准,最高司法机关需要作出权威解释。犯罪人发现国有资产低价出售的,应当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客观上,国家利益没有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不能认定为犯罪。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特殊主体,不构成本罪。

(4)主观要素。在主观方面,犯罪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舞弊动机。如果不是故意的,没有徇私舞弊的动机,行为人不能构成犯罪,因为思想知识水平低,缺乏专业知识,业务工作能力低。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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