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2.3人以上死亡,事故责任相同;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不能赔偿30万元以上。请注意,30万元以上的金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而是指行为人无法赔偿的金额。根据本标准,财产直接损失不足30万元,或者损失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不构成本罪;

4.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对事故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3)驾驶安全装置不完整或安全部件故障的机动车;(4)驾驶无证或报废的机动车;(5)严重超载;(6)逃离事故现场逃避法律调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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