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人眼里,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太大区别,无法区分。然而,事实上,两者的动机是完全不同的。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犯罪。首先,让我们分别介绍两者。
1、交通事故犯罪是犯罪主体自身的过错,危害公共安全,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的法律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造成个人或者公共财产巨大损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犯罪的成立都有四个必要因素,即犯罪对象、犯罪客观、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相对普遍的名称。无论结果如何,只要某种行为对人、对事、造成重大威胁,或者损害程度可以定义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犯罪往往会造成极大的危害。两者都会危害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给公私财务造成重大损失。两者的区别在于以下三点:一是两者的主观差异。交通事故罪主观上是实现为过失和粗心,而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故意的,即法律上称为行为人知道危害,但不考虑后果,不阻止发生,并采取放任态度。
其次,客观上是不同的。交通事故犯罪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称为犯罪,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不强调结果,有犯罪意识,意图可以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最后,两者的处罚是不同的。交通事故犯罪的,根据造成的危害结果和犯罪原因,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逃逸、原因或者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严重的是,恶意逃逸造成死亡的,可以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危害公共安全罪,不造成严重恶性后果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造成伤亡或者公私财产巨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因此,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更为严重,但都是恶性犯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