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号发布的法释200033号),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避法律调查,导致被害人因无法获救而死亡的情况。
但目前,交通事故犯罪,特别是交通事故逃逸犯罪等恶性交通事故犯罪越来越多,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根据现行法律,即使肇事逃逸也不能增加任何处罚,鼓励肇事者逃跑,造成更严重的后果。作者认为,现行法律对交通事故逃逸犯罪的处罚显然是不够的。
1.将交通肇事逃逸与交通肇事罪分开,单独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
交通事故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该犯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事故后果持过失心理状态,只能按过失犯罪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向值班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可以看出,交通肇事逃逸完全是故意违法犯罪行为,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一定的伤害结果,希望或者允许这种伤害结果的发生,持有直接或间接的故意心理状态。对于交通法规,肇事逃逸是直接故意的;对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损失,肇事逃逸是间接故意的,甚至不排除直接故意存在,如果肇事者伤害他人,知道不抢救不可避免地导致死亡,但为了避免经济损失和麻烦,希望伤者死亡,不作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交通肇事逃逸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并举作为加重处罚的情形,但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仍然是行为人过失造成的特别严重后果。从犯罪构成理论的角度来看,将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结合起来是不合法的。因此,应当独立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可以作为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加重处罚。
二、降低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定罪标准,提高量刑范围。
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交通肇事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其定罪标准只能是这样的。这样,以同样的标准适用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恶性犯罪,对其打击无效。因此,不仅要单独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而且要降低其定罪标准,轻伤可以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这也符合适应犯罪的原则。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标准是轻伤,而交通肇事逃逸罪对人们生活的漠视。对公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的威胁比危害罪严重得多。同时,还应提高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量刑范围。现行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量刑范围在3年以上7年以下,不利于处罚交通肇事逃逸的恶性犯罪。
3.根据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明确规定部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1.交通事故造成严重伤害,知道如果伤者不及时抢救,将不可避免地存在死亡的现实危险。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无视伤者,逃离事故现场,造成伤者无法治疗和死亡。此时,行为人对伤者的死亡持放任态度,死亡结果与行为人之间的间接故意有法律因果关系,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罚。当然,如果行为人不知道伤者有死亡的现实危险,他只能根据交通事故逃逸造成的死亡情况进行处罚。但是,无论肇事者是否知道伤者有死亡的现实危险,肇事者都有义务积极治疗伤者。刑法理论认为,犯罪的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犯罪人有效措施消除危险或避免危险结果的具体义务,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不作为犯罪。
2.交通事故伤害他人,肇事者以治疗伤者的名义抛弃伤者,造成伤者死亡或者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死亡的,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既遂罪或者未遂罪)处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受害人是否有死亡结果,都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的既遂罪或者未遂罪处理。
3.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故现场,在逃逸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通常在恐慌中超速行驶),再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前一行为构成交通事故逃逸罪,后一行为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严重后果持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造成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只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无人员伤亡的,仍构成交通事故罪。肇事者的前后行为应当处以交通事故逃逸罪等有关罪行。
开车时不要注意别人的伤害或与其他汽车碰撞,造成对方的伤害,第一次应该停止所有的驾驶行为,看看对方的情况,如果你需要去医院应该立即打电话或开车送医生,这是为了减少损失,也是为了让肇事者可以少犯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跑使人丧命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