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二)三人以上死亡,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3)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30万元以上。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承担全部或主要事故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事故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
(二)机动车无驾驶资格驾驶;
(3)驾驶安全装置不完整或安全部件故障的机动车;
(4)驾驶无证或报废的机动车;
(5)严重超载驾驶;
(六)逃避法律调查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和第二条第二款第(1(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是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避逃跑。《第四条法律》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二)六人以上死亡,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3)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赔偿金额不超过60万元的。
第五条逃亡,是指行为肇事逃避法律追究,造成被害人因未获救而死亡的情况。
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乘客指示肇事者逃跑,造成受害人因未获救而死亡的,以交通事故罪共犯处罚。
第六条第二条追究交通事故的,将被害人从事故现场隐藏或者遗弃,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依照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我们不应该总是考虑如何逃避责任。首先,我们应该考虑如何拯救人们。如果人们拯救生命,最多是医疗费用、残疾费用、住院费用、护理费用、工作延误费用等。然而,当人们死亡时,他们不仅要支付这些费用,还要支付养老金和家庭抚养费,这样他们遭受折磨。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