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起犯罪侵犯的对象是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和公共电信设施,客观上实施了破坏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然而,这两种犯罪在犯罪构成上存在明显差异。
(1)不同的主观方面。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的犯罪是故意的,即行为人积极追求或者允许上述设施损坏的危害结果;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的过失是过失,即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允许上述设施损坏的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2)对犯罪构成有不同的要求。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公共电信设施罪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要素;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公共电信设施罪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要素。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广播电视损坏的具体情况,特别是造成严重违法事实后果的,严格合法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