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权对象: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购等方式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故意。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