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二)三人以上死亡,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3)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30万元以上。
二、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承担全部或主要事故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事故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
(二)机动车无驾驶资格驾驶;
(3)驾驶安全装置不完整或安全部件故障的机动车;
(4)驾驶无证或报废的机动车;
(5)严重超载驾驶;
(六)逃避法律调查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二)六人以上死亡,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3)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赔偿金额不超过60万元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