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用:根据实院计算,请保管好票据原件;

2.后续治疗费用: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费用;

3.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一般为500-5000元;

4.住院伙食补贴:30元/天×实际住院天数;

5.护理费: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理人员,则参照当地(长沙70元/天)护理人员从事同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护理人员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评估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6.残疾赔偿:(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城市标准:16566元×20年×20%=6264元(适用于非农户口和交通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农业户口);农村标准:5622元×20年×20%=22488元;

7.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诉时,该费用计入残疾赔偿,不再单独列出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未成年儿童生活费:城市标准:11825年×(18岁-实际年龄)×20%÷2人农村标准:4310年×(18岁-实际年龄)×20%÷2人老年人生活费:(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如果有多名被扶养人,年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城市标准:11825年×20年×20%÷兄弟姐妹人数农村标准:4310年×20年×20%÷兄弟姐妹人数。

8.工作延误费用:根据受害人的工作延误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工作延误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残而继续工作延误,工作延误时间可以计算到固定残疾日期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

9.交通费用: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交通费用以正式票据为依据;相关凭证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一致。一般500-2000元;

10.残疾辅助设备费用:按照普通适用设备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有特殊需要,可根据辅助设备准备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设备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应根据制备机构的意见确定。

11.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在5000-10000元左右。综上所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残疾,需要按照事故流程进行鉴定,然后才能申请赔偿。鉴定标准取决于具体受伤情况,以便根据鉴定等级计算。因此,交通事故赔偿是有依据的,以保护双方的利益。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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